本會簡介
殯 儀 業 商 會 (會 章)

(第壹章) 總則

1- 名稱 殯儀業商會
2- 會址 九龍紅磡老龍坑街4號榮德大廈2樓B座
3- 宗旨 聯絡會員感情,交換商業知識,促進同業專業操守,提供優良服務與社會大眾
     及與政府有關部門作溝通的橋樑。

(第貳章) 會員

4- 凡於香港, 九龍, 新界, 經營殯儀業而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食物環境衛生署
    發給之有效殮葬商牌照之持牌人, 年齡在拾捌歲或以上者,願意加入本會,
    須填具入會表格壹份,寸半近照兩張,遵從會章內條文及規定所收之入會費用,
    方為正式會員。

5- 會員分永久會員及會員二類
    永久會員: 入會時一次過繳交 2000 元, 以後無須續年交費。
    會        員: 入會時繳交會費 200 元, 以後無須續年交費。

6- 永久會員:設有下列權利 :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提議權,表決權, 罷免權,管產權。
    會         員:設有下列權利 :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提議權, 表決權。

7- 本會所有會員均須承擔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及服從會員大會或特別會
     員大會議決案及依時繳交月費。

(第三章) 架構

8-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幕後以正副理事長及理監事會為最高
     權力執行者,而會下增設兩個委員會。

8.1 管產委員會 : 由理監事會委任為董事
       負責:本會產業管理
8.2 紀律委員會: 由永遠會長1人,當屆理事長,監事長及理監事4人組成
       負責:(一) 制定會員守則;
                   (二) 執行仲裁及調查聆訊及罰則

9- 會員大會每 2 年改選一次, 除正副理事長, 正副監事長, 應有 : 總務、 財務、
    秘書等職位。

10- 本會各委員均為義務之職, 以 2 年為壹屆, 連選得連任,惟各理監事不得
       兼任為本會受薪顧員或接受任何報酬。

(第四章) 會員大會

11- 每次會員大會應在拾日前書面通知各會員, 並以全體會員出席超過 20% 法
      定人數, 如第一次不足法定人數,由第一次開會日起計, 改期在拾伍天內
      再舉行則不論人數多少均作為法定人數。

(第五章) 選舉

12- 理事會每屆選舉之會員大會舉行前拾天前, 將印備之選票連同召開會員
       大會通知書由文書送發每一會員一份, 請其選出理監事7至11人組成,
       投入本會特設票箱, 此票箱祗能於會員大會中開啓, 計算票數, 以票數最多者為
       理監事, 次多者則為候補, 如遇票數相同,則以抽簽決定。

(第六章)

13- 本會所有款項, 祗限支付會內之經常費用及舉辦宗旨內定之事項,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章)

14- 理監事之責任性質及其程度, 如遇本會牽涉任何債務及法律責任, 則由該
       屆理監事負責該債務及法律責任.

(第八章)

15- 本會如需要解散時, 應由會員大會決定, 並以全體永久會員三份之二許
       可方得解散, 本會若有剩餘資產, 將全部送捐香港慈善機構。
       本會會址為殯儀業商會以協仁有限公司名義持有物業並由理監事會委任所有董事職位。

(第九章)

16- 本章程如有任何修改, 需經會員大會通過, 並呈奉香港社團註冊署核準
        後方可施行。

殯儀業商會會員守則

背景

本會由1995年成立為註冊社團。宗旨乃聯絡會員感情及交換商業知識。促進同業專業操守,提供優良服務與社會大眾及政府
有關部門作溝通的橋樑。因應社會進步,本會與時並進,按照商會會章條例第三章8.2項賦予紀律委員會權力制定會員守則,
主旨提升本會的專業水平與理念,以及提倡有關的專業和訓練。 為達到以上目的,本會致力促使各會員認同本會的價值觀,
並達到更高的個人及專業操守。
一. 附屬會員入會條件 :
      - 必須為本會會員屬下全職營業代表。
      - 必須全職從事殯儀營業代表,有三年以上工作經驗。(並需自行提供資料)
      - 必須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及年滿21歲以上。
      - 必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守則。
二. 簡 稱 釋 意
本      會 : 殯儀業商會 / 理監事會
紀 委 會 : 紀律委員會
大      會 : 殯儀業商會會員大會
附屬會員 : 商號會員其屬下殯葬師及營業員。
會      員 : 殯儀業商會「商號會員」
殯 葬 師 : 持牌殮葬商及其合夥人
營 業 員 : 從事殯儀業營業代表

會員守則


訂立會員行為的規條及守則,(一)制定違反守則的處分,(二)設立紀律處分的程序,(三)對有關違反守則行為進行調查,(四)並在適當時
作出懲罰,以及對會員在有關違反守則事宜的調查結果及/或有關的處分作出聆訊及最後判決。

制定會員守則的目的

本會要求各會員接受及遵守專業行為守則作為成為會員的條件,守則詳列個人與專業操守的標準,以及自任僱主的會員必須遵守的特別法則,
這些標準著重個人誠信、自律及專業,旨在為會員在行為方面,提供明確的指引;以及讓僱主、顧客和社會知悉會員所持的操守標準。

會員守則的適用範圍

包括註冊持牌人、殮葬師、營業代表,均受守則約束,而作為成為會員的條件,每位會員都有責任接受及遵行守則。

1.會員守則的條例

對行業的責任

1.1 會員及附屬會員在任何時候均須表現得體,以保持行業的良好聲譽。
1.2 會員及附屬會員的行為必須維護本會條例,及使命宣言中所訂立的聲譽、目標、 宗旨及利益。
1.3 會員及附屬會員不可於言行上,或因遺漏執行某些事情,而導致行業的聲譽蒙受損害,或因而
       違背或損害本會的宗旨或利益,或令人懷疑本會會員及附屬會員的專業操守。
1.4 除非已獲得商會書面授權批准,會員及附屬會員對任何論題發表個人意見時,均不可聲稱或令人感到他的意見是代表商會的。

1.5 除非已獲得商會書面授權批准,會員及附屬會員不可聲稱或令人感到他於任何有關之商業活動,或於從事業務期間(包括舉辦
      進修課程及印製刊物等)所發表的任何意見,乃來自商會或已獲商會批准。
1.6 會員及附屬會員不可作出或認同任何違背其真誠的專業意見的聲明或報告。
1.7 會員及附屬會員必須保持最高的專業知識及技術水平,並遵守所有本會在任何時候所訂的指引,或有關教育及持續專業發展的規章。
1.8 會員及附屬會員必須留意商會於任何時候發出之任何專業操守指引。
1.9 會員及附屬會員在發現任何違反守則的事宜,必須向商會報告。
1.10 會員及附屬會員在商會調查有關違反守則事宜時,必須與商會合作。

2. 個人操守

2.1 會員及附屬會員必須誠實、不偏袒,和顧及其僱主、業內同事,顧客及商業夥伴的利益而履行其職務。
2.2 會員及附屬會員在處理業務時,必須合符法例;並有責任將有關職責通知他提供服務的個人及團體,
       以及由他委派工作的人士(如仵工、堂官及相關員工)。
2.3 會員及附屬會員在提供意見時,必須提供最能滿足顧客需求及意願的服務觀點;並提醒他們關注事項及服務的詳情。
2.4 會員及附屬會員必須消除歧視及促進平等機會;不應因種族、人種、國籍、信仰、文化背景、性別、家庭狀況、
       身體缺陷、疾病、年齡或性別傾向,歧視任何個人或團體。
2.5 會員及附屬會員不應使用侵犯他人的語言,如帶有種族或性別歧視的字句。
2.6 會員及附屬會員必須確保他的言行,不會對他人造成如種族或性別方面的滋擾或煩擾。
2.7 商會要求會員及附屬會員,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食物環境衛生署殮葬商牌照,所發出條例及指引。
2.8 會員及附屬會員不可向第三者透露他的僱主或顧客委托他保密或無須公開的資料。
2.9 刊登廣告時,會員及附屬會員必須符合法例、得體、誠懇及誠實,並且不可誤導或引起公憤。
2.10 會員及附屬會員不應因商業上的考慮,而容許他專業判斷或操守受到影響或作出妥協。
2.11 本守則如有未盡善之處,各會員及附屬會員必須以最高道德標準及専業知識水平,為顧客服務。

3.自任僱主的會員應遵守的條例

“自任僱主的會員乃獨自經營者、合夥經營者、或在公司任職董事的人。”

3.1 會員及附屬會員必須確保他的機構內,甚至是非商會附屬會員的職員所提供的服務,均符合會員守則。
3.2 如商會會籍資料出現於機構的合夥人、董事及/職員的任何名單上,會員必須確保此等資料正確列出,
       且不可使人誤會非附屬會員的職員或機構本身。有權行使會籍名銜。

4.違反會員守則處理程序

本會作出紀律處分的賦權及程序,已在會章第三章8.2條中訂立。 在本會証實會員或附屬會員作出不名譽的違反專業守則或
作出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時,依例有權暫停或取消該會員或附屬會員資格。

在收到會員及附屬會員被指行為不當的報告時,本會將採取以下程序 :

4.1 由本會向紀委會主席知會有關投訴。
4.2 經初步及非正式查詢後,如認為該投訴有實質理據,本會需要向紀委會報告,並建議進一步處理方法。
4.3 一旦事件已轉介至紀委會調查,雙方同意調查保密,直至完結為止,但若調查當中牽涉第三者,則作別論。
4.4 紀委會收到本會的知會之後,基於本會的建議而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調查。
4.5 如果紀委會決定繼續調查,紀委會會寫信給該位會員或附屬會員,道出該會員或附屬會員被投訴的性質或可能違返的守則,
       並要求他/她對於有關投訴和可能違反的守則作出評論。 該位會員會被通知有關調查經已正式進行。
4.6 紀委會需要先收到及考慮過該會員或附屬會員的評論後,或過了兩個星期仍未收到回覆,才繼續有關調查。
4.7 除書面回覆外,該會員及附屬會員可要求向紀委會作口頭聆訊,並可自由選擇人員陪伴出席聆訊會。 紀委會亦可邀請投訴人
       或其他會員/理監事出席聆訊會。
4.8 根據下列情況,紀委會有權終止調查 :
  a) 如果投訴者書面或於聆訊會上撤銷投訴;或
  b) 如果紀委會要求投訴者提供証據及資料,而投訴者兩個星期內仍未能提供有關証據及資料;或
  c) 如果紀委會認為被指的違規行為,就算証明確實,亦屬非常輕微,不值得跟進調查。
4.9 經調查後,若紀委會認為這位會員的行為,雖未構成違規,但仍未符合專業標準,紀委會有權口頭及/或書面勸喻該會員注意
       行為是否得體及恰當,而這個勸喻絕不能被公開。
4.10 若紀委會經調查後認為該會員並無違規,或根據違反會員守則處理程序
第4.8項終止該項調查 :
     a) 紀委會會將所作決定向理監事會報告,並附理據;
     b) 紀委會於書面通知該會員與投訴者有關決定後,上述報告將交與理監事會作知會性質,而該調查亦因此而終結。
     c) 理監事會不能重新檢討紀委會的結論,而紀委會不能再就其決定與投訴人或其他人仕通訊。

5.違反會員守則如何處罰程序

5.1 若紀委會確定該會員實在違規或有不符合專業標準的行為,該委員會可以 :
  a) 書面警告該會員注意將來的行為(此舉可向其他會員點名或不點名公佈此事。)
  b) 書面譴責該會員(此舉可向其他會員點名或不點名公佈此事。)
  c) 決定暫停該會員會籍,為期不超逾兩年,或根據會章第三章8.2條取消其會籍。該決定需由紀委會提交下次理監事會會議批准。
5.2 理監事會於收到紀委會有關取消會籍的決定後,需要向理監事會提出批准建議。
5.3 凡遇紀委會決定暫停某會員會籍,或要求其退會的決定,需要理監事會開會確認。
  a) 於召開該會議時,通知期不能少於21天,和需向理監事會申明開會目的,及暫停或要求退會決定的有關理據。 會議需要有
      不少於3/4理監事會會員出席及投票,而當事人於該會議有機會就紀委會的決定提出上訴,才可確認紀委會的決定。 上訴方
      式包括書面陳詞,或親身,或由大律師,律師或代表出席答辯,及向有關証人盤問。
  b) 如果理監事會要求某會員退會,而他/她於收到要求後七天內仍未退會,理監事會可於會員登記冊上註銷其名字,而他/她亦
       同時終止成為會員。
   c) 會員被暫停會籍的期間,不能行使會員的權利,但並不影響理監事會要求他/她退會的權力。
5.4 理監事會確認了紀委會決定後,需書面通知該會員及投訴人,而該決定將作為最後裁決。
5.5 在商會及公眾利益前題下,理監事會保留絕對自決權決定是否公開該違規事件及有關紀律處分。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日